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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私刻公章被判无期,公司被判赔偿8300万!
    发布时间 2021-04-08 17:18:29 阅读 1042 收藏 92


    2020年9月30日,因员工私刻公司公章给客户“理财”并造成巨额损失,最高院最终判决:民生证券应赔偿客户经济损失8300万!

    据悉,民生证券80后员工许静,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和客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客户数亿元钱财。


    最终,该员工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些公司股东认为,公司高管或员工要是自己私刻假公章,与我何干?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而且肯定是“谁私刻假公章、谁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真实的结局却是:私刻假公章的公司高管或员工坐牢了,经济责任却由公司承担。




    1、80后美女总经理私刻“萝卜章”


    根据《许静、常克凡等与梁平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从2014年9月份开始,许静任民生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期间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和客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那某2、张某1等20人共计3.096亿元。


    梁平与许静二人是夫妻关系,期间,许静指使梁平私刻民生证券的公章用于合同诈骗使用,梁平帮助许静私刻二枚民生证券公章。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扣押在案的许静私刻的十三枚假公章和六枚个人名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图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那某某、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3238375元。

    其中,许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常克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关于私刻公章常见的几个误区,你中了哪个?


    回溯一下,金融行业里,萝卜章事件出现频率很高:


    • 国海证券被员工冒名在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


    • 天津银行开具假的20亿元定期存单。


    • 民生银行的30亿元假理财。


    • 兴业银行10亿元理财资金“飞单”事件涉及“假公章”。


    • 中江信托曝出牵涉大连机床约7.6亿元应收款“萝卜章”事件。


    • 华业资本称公司投资101.89亿元应收账款的转让方或涉嫌伪造印章。


    • 秋林集团公告称初步判断《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



    事实上,在其他领域,因公司高管或员工私刻公章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有些公司股东认为,公司高管或员工要是自己私刻假公章,与我何干?


    然而,从本案判决来看,最后结局却是:私刻假公章的公司高管或员工坐牢了,经济责任却由公司承担。


    在实践,关于私刻公章一事,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严重误解一: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


    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误解二: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


    岂不知,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


    (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


    (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


    (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3、严重误解三: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以为通过假公章刑事案件判刑就可以达到“一击致命”,彻底摆脱民事责任的目的。


    实际上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切勿重点着眼于刑事案件的处理。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千万不能因为紧盯刑事案件而疏忽民事案件,最终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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