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自有房屋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甲公司却迟迟不交付房屋并协助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公司抗辩称合同上的甲公司公章是A私刻的,公司对签订合同一事并不知情,认为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后经甲公司申请公章鉴定,合同上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确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
1
审查要点
1、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当然代表甲公司。
2、A持假公章同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是否系善意,即事前是否知晓A所持公章为假。
2
释法析理
在该案中,根据相关规定,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
合同签订时,乙公司并未发现A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与双方往来交易中使用过的公章不一致,即乙公司事先并不知晓A所持公章为假,为善意相对方。此时,即便合同上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是假的,A持该假公章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若乙公司明知A所持的是假公章,合同并非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仍与A签订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02
B与甲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机缘巧合拾得甲公司公章一枚。某日,B持所拾公章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但因甲公司迟迟不予支付装修款,乙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公司以B并非其公司人员,与甲公司无任何关联为由抗辩,认为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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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
1、确定B有无代理权限。B与甲公司无任何关联,甲公司对B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予追认,B属无权代理。
2、若B没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B有代理权限,且乙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符合“表见代理”要件,那么B代表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
2
释法析理
该案的关键是审查B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中包括:
客观上:是否存在让乙公司相信B具有代理权限的表象行为。比如B长期代表甲公司同乙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参与合同磋商、订立和履行的全部过程、持有甲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地点在甲公司等。
主观上:乙公司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已尽到注意义务。比如乙公司是否已审查B的身份、职务,与甲公司的关系;是否符合双方交易惯例;相关款项的支付方式等。
B持有甲公司公章,不能当然视为B即具有代理甲公司的权限,应综合审查B在主、客观上是否符合构成“表见代理”。
03
D伪造甲园艺公司的印章,冒充甲公司销售部经理,与乙绿化建设公司签订植株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乙公司的预付款6万元后逃之夭夭,遂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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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
要区分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关键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查:
•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 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 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 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的确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均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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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析理
D是为了获取乙公司的合同预付款,利用伪造的甲公司的印章与乙公司签订了植株买卖合同。D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行为,骗取的主观故意明显。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D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乙公司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D伪造甲公司的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D通过伪造甲公司印章签订合同达到骗取乙公司财物的目的,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手段,两个犯罪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小贴士
虽然所有的企业管理者都意识到印章管理对于防控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与印章相关的纠纷和由此暴露出来的管理上的问题却依旧如故。
以下是对公司印章管理使用的相关建议:
1、加强印章的管理,尽可能保持印章的唯一性
公司应加强对能够代表公司的公章等一切印章的管理,切勿在对外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招投标书、安全备案、施工许可、工商登记备案等文件)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印章。否则可能给他人以可乘之机,他人可能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发现假冒伪造印章及时报案
公司发现假冒印章后,没有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于有关争议事项,可能被认定存有过失,假冒的印章继续使用,风险增大。公司应在发现假章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线索,避免其不作为而引发的过错责任。
3、印章遗失、被盗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案
若公司印章丢失,应按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刻制使用新的印章。若公司长期未发现印章被盗,可视为公司对公章管理不规范。
公司发现印章被盗或遗失后,应及时保护现场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自行记录印章被盗过程。最后,要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伙伴并登报公示,说明印章遗失并声明作废。
4、谨慎加盖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加盖好空白合同书、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易被他人恶意填写不利于公司的内容或遗失后被他人利用,往往造成公司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和损失。应尽量避免对外出具盖有项目部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时,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存查。对于未使用的、使用完的、填写错误的加章空白文书,使用人应一率交回公司,由公司统一存档或销毁。
5、请勿将印章交予挂靠人使用
挂靠情形下,公司本身就承担巨大的风险,再将印章直接交予挂靠人使用,风险将更加放大,可能被挂靠人不当甚至恶意使用,如项目部并非买受人,施工企业却承担了材料、设备等购买责任,或项目部并非租赁人, 却承担了租赁人责任等。无论出于何种考虑,施工企业都不宜将印章交给挂靠人使用。
6、规范公司内部的印章管理
在刻制方面,严格遵守《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印章刻制、备案程序。
在保管方面,应设置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保管位置,印章的保管人员应签署保管责任书,严禁将印章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保管以及擅自将印章带离公司使用。
在使用方面,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要求保管人本人盖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印章前,应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流程、权限办理了用印审批手续, 否则有权拒绝或要求其补办用章手续后使用。
在记录方面,每次印章的使用,用章人应在专门的印章使用登记薄上记载用印事项、用印时间、发往单位等信息,印章保管人在用印前,应检查对方登记情况。